一、教師在學校授課時,因教學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籍、文章,或利用他人的文章、圖片來製作教學教材,亦可能直接使用出版社提供之投影片等教材,上述素材的利用涉及著作權法上的「重製」(影印)、「公開演出」(播放音樂CD)、「公開上映」(播放影片)及「公開傳輸」(將投影片、檔案上傳網路平台)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針對學校教師為授課而「重製」的情形,著作權法特別在第46條訂定合理使用的規定,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三、又現行著作權法對於為授課而「公開傳輸」的情形,並沒有單獨訂定合理使用的規範,僅能以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合理使用規定進行判斷,然而網際網路無遠弗屆,上述「公開傳輸」行為對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影響甚大,得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實為有限。鑑於校園內數位教材之應用日益廣泛,惠請協助提醒各校教師將數位檔案上傳網路平台之利用行為,應遵守著作權之規範,以免觸法。
四、旨揭宣導資料取得路徑為:本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首頁/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惠請轉知各校連結,並歡迎逕行下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