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宣導】漫畫或卡通中的角色,可​不可以獨立成為著作權的標的

生活輔導組 | 行政公告 | 黃志明 | ext.2116 | 2018/11/05

案例:李小英是一個畫家,在看過「OO歷險記」後,覺得畫中的主角小鴨,還有他的好朋友小鵝、小狗、小貓等動物造型十分逗趣可愛,於是擷取出這些動物造型,加上自行設計的背景,用在聖誕卡片上予以販賣,是否侵害原作者之著作權?

解說與分析:

1.在民國81年所公告的函示「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台(81)內著字第8184002號)第2點,其中「美術著作」包括了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所以「OO歷險記」連環漫畫在現行的規定下,應該是屬於「美術著作」。

2.李小英所製作的聖誕卡片,取材自漫畫中的主人翁、好朋友等角色人物,拿來作為卡片設計裡的素材,當漫畫裡的人物角色有非常鮮明的個性,已經在人們心目中產生了一個固定的印象時,就有可能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而獨立成為一個受保護的著作。可成為獨立著作的漫畫角色,只要該角色一創作完成,就享有著作權;如果漫畫角色並不具有獨立性,就要在漫畫內容全部完成時,才享有著作權,愈生動、愈知名的角色人物,就愈可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註:重要提醒,請各單位在辦理活動或進行活動海報宣導時,特別注意勿使用未經申請授權(如:漫畫、卡通、寶可夢、LINE貼圖)之相關圖片、影像,以避免侵權被告!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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