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宣導】為尊重智慧財產權,校園內舉辦之各音樂性質活動;或於校園課間或校內各場所(非課堂教學),若有使用音樂著作為公開演出需求,應事先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之授權

MOST社圍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宣導為尊重智慧財產權,貴單位如於校園舉辦之 『 成果發表、迎新活動、畢業舞會丶校慶活動、校園演唱會..等音樂性質』活動;或於校園課間或校內各場所(非課堂教學),若有使用音樂著作為公開演出需求,祈惠予代為宣導應事先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之授權,再使用音樂說明如下:

一、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或於校園內課間或校內各場所(非課堂教學,例如:圖書館),利用廣播系統之擴音設備,或視聽設備、電視牆等方式播放音樂、影片等供公眾觀賞聆聽,皆涉及音樂著作(詞 、 曲)之公開演出權,而著作人專有其著作之「公開演出權」。

二、如係舉辦活動使用之音樂,敬請於舉辦活動前務必向各著作權所有人或集管團體申辦「音樂著作公開演出個別授權」;如係於校園課間或校內各場所(非課堂教學)播放之音樂,亦靖事先向各著作權所有人或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再使用音樂或影片,免於造成任何侵權之虞。

若有需求可洽詢該協會或本校課外活動服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