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為各國所重視,紛紛立法保護。我國也在保護著作人權益,調和社會利益,促進國家文
化發展,制定著作權法。
一、何謂智慧財產權?
這些權利的內容是人類思想、創作等精神智慧的產物,稱為智慧財產權;這種權利的標的並無外觀具體的形象,也叫做無體財產權,例如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及著作權。
二、著作權法簡介
1.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
根據著作權法第一條的規定,其立法目的為:「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 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著作權法第五條的規定:「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也就是說,在網際網路中,舉凡文字、圖形、影像、聲音和電腦的應用程式都有可能被納入著作權法所保護。
三.著作權法中的「著作」包括哪些項目?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的規定,所謂著作其內容例示如下:
﹝1﹞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語文之著作。
﹝2﹞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3﹞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歌劇、話劇、默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4﹞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形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5﹞ 攝影著作:包括相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6﹞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7﹞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器,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8﹞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器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9﹞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10﹞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這些項目均受到著作權保護,但這十項係屬「例示」性質,即簡單舉例而非列舉,亦非概括,也就是說並非只有這十項才受保護,依情況,若有其他著作,也可能屬於著作權的範圍而應受到保護。
四、專利法簡介
1. 專利法的立法目的
依據專利法第一條規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因此必須有完善的法規,才能建立遊戲規則。
2. 專利法的保護對象
專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發明專利。 -新型專利。 -新式樣專利。」其中不同型式的專利,其受專利法保障的期限亦不相同。
五.哪些文字著述不受到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1〕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2〕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做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3〕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4〕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5〕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
其中,例如:第一款所說國家的憲法,法律、命令、公文,以及各級機關的決定 書,各級法院的判決等,這些著作是屬於國家的,與國家政策、人民生活息息相關, 希望舉國上下沿用,所以不給予著作權。第五款規定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包括了考選部所舉辦的各類高考、普 考、特考,教育部所舉辦的留學考試,乃至大學聯合招生委員會所舉辦的大學聯招考 試,以及學校中的月考、期考,解釋上都屬於依法令所舉辦的考試。所以,為了準備這些考試,而蒐集歷年來的考古題,並予以影印重製,並不違反著作權法,但若不是 依法令所舉行的考試,例如補習班的模擬考,坊間的模擬試題大全或者考前猜題,公 司內部的職員求職或升等考試題目,則是著作權保護的範圍,絕對不可重製。
六、何謂重製?
重製除了一班般人所熟知的複印之外,還包括以印刷、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 形之重覆製作。於據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 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 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七、作為一個學生,著作權法與我有什麼關係?
如前所述,著作權的範圍包括了語文、音樂、戲劇等十項,其中語文著作 ──各類書籍,音樂著作──各類取歌曲,攝影著作──各類照片,美術著作── 商設系同學常見的各種繪畫,電腦程市式著作──如果沒有積極養成尊重著作權的觀念,很容易就會侵害了著作權;例如:向同學借用筆記或參考書赴影印店整本拷貝,或將同學朋有的電腦遊戲軟體任意拷貝,這些都很可能會侵害了著作權而受到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甚至並不是為了自己需要,而是為了別人代為重製者,也會受到同樣的處罰。
若是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蟲製他人著作者,可能被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撥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或期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財產者,可能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除此之外,還要加上身敗名裂,自毀形象,這是相當嚴重的後果,千萬不可掉以輕心。
八、何謂合理使用
著作權係法律所賦予著作權人之排他權,未經同意,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引用或重複使用著作物。為基於公益理由,著作權有各種限制。為避免過度之保護,造成一 班人利用知室礙,且為鼓勵學術研究與交流,以促進文學、藝術與科技之進步,法律 上乃有合理使用原則;在公平合理之範圍內,可不經同意而引用或重製他人之著作物物。現行著作法中自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即是有關合理使用的項目。
合理使用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立法或行政機關之重製(第四十四條)。
(二)司法程序之重製(第四十五條)。
(三)學校授課需要之重製(第四十六條)。
(四)教育目的之公開播送與揭載(第四十七條)。
(五)圖書館之重製(第四十八條)。
(六)時事報導之利用(第四十九條)。
(七)中央或地方機關著作之轉載或公開播送(第五十條)。
(八)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重製(第五十一條)。
(九)正當目的之引用(第五十二條)。
(十)盲人福利之重製(第五十三條)。
(十一)供試題之重製(第五十四條)。
(十二)公益活動之利用(第五十五條)。
(十三)為播送目的之重製(第五十六條)。
(十四)原件之公開展示(第五十七條)。
(十五)長期展示著作之利用(第五十八條)。
(十六)電腦程式之重製(第五十九條)。
(十七)第一次銷售之原則(第六十條)。
(十八)時事論述之轉載與公開播送(第六十一條)。
(十九)裁判程序、機關或議會公開陳述之利用(第六十二條)。
(二十)翻譯之合理利用。(第六十三條)。
九、引用他人著作時應注意些什麼?
前己述及在某些情況– 例如:合理使用時,著作權的保護是受到限制的,而不是絕 對的,也就是可以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即使用他人的著作,但根據六十四條的規定, 利用他人著作時, 應明示其出處,而就著作人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的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之外,應以合理方式為之。
這樣做是對別人著作權的承認和尊重。並且,除 了要示明出處及作者姓名之外,利用他人著作是否合理使用,還得看所利用的質量,如果是大篇幅的抄襲或模仿,或是把原著中的精華及重點抄襲在自己的著作中,甚至 影響到原著作的市場銷路,則已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了。
綜合以上所述,有以下幾點理由,期盼大家使用合法軟體: 為了鼓勵創作者發展更新更好軟體分享大家;為了避免感染電腦病毒,造成資料毀損;免高額罰金及牢獄之災,總之,尊重智慧財產權,就是尊重別人,同時更保護了自己。